关于组织开展
“学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主题团日活动的通知
各学院(系)团委: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2018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宪法修正案实施第一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经研究决定,特举办“学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主题团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的指示中提到: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主题团日活动
三、活动安排
1、全体同学诵读宪法部分内容。(诵读内容见附件一)
2、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完善历程。
3、可以开展知识竞赛、主题报告、学习研讨、征文演讲、座谈交流等同学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本次团日活动。
4、各院(系)团委和各团支部要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创新形式,增强吸引,扎实开展,务实求效。
5、活动期间,由校团委组织部对各学院(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统一检查。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团日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是团员青年在团日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各学院(系)团委要展现出自己的组织领导地位,做到靠前指导,统一部署,广泛发动,集中行动,确保学习取得实效。同时要明确活动目标,做好活动策划,积极邀请辅导员班主任参加院系团日活动并给与指导。
2、精心组织,有效引导。各院(系)团委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团日活动的召开方案,既要充分尊重基层团支部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除规定动作外不作硬性要求,又要检查指导和严密组织,确保每一名团员青年都至少参加一次团日活动并做到“六有一汇报”(有时间、有地点、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有检查、情况汇报)防止纪律松散、消极怠工的现象出现。
3、勇于创新,扩大影响。各院(系)团委要避免一成不变的组织形式,敢于发挥出自己的创新思维,增加课外实践活动。要积极组织撰写新闻稿和材料,通过包括青年之声在内的各种校内外媒体加强对本次活动的宣传,对质量较高的心得体会、文字材料和图片照片积极向校内媒体和校团委上报。
4、及时总结,上交资料。请各院(系)团委认真做好活动策划、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等材料,整理后于12月28日晚7:00上交至校团委组织部腾辉301办公室。
五、活动评比
1、本次团日活动进行严格评比,评比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干部考核、五四评优及优秀红旗团支部考核指标之一。
2、各学院(系)最终成绩将由校团委组织部检查结果、各院系材料上交情况、院系工作考核等综合评定得出。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校区腾辉大学生活动中心301办公室。
联系人: 邵龙飞158-2938-4461
罗 健 134-6868-6124
韩帆萍182-2075-8785
共青团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宪法诵读内容
序言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